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省教育厅特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严禁”。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2.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3.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4.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5.严禁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和在20:3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7.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8.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
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9.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
10.严禁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培训。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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